一、复印病历资料内容按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
二、申请复印病历资料时,除提供患者相关住院证明(如出院记录、住院收据等)外,必须出具以下原件证件:
1、复印本人病历资料,必须出具本人身份证
2、复印他人病历资料,须出具患者的身份证和委托书,授权人身份证
家长复印其<18岁子女的病历资料时,须出具家长身份证和户口簿。
死亡患者近亲属复印病历资料时,须出具患者死亡证明及近亲属的身份证、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如户口簿、结婚证等)
3、律师使用病案资料,须出具患者的身份证和委托书,法院立案证明、单位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
4、公、检、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需使用病案资料时,须出示单位证明、立案证号及两位工作人员身份证明。
5、商业保险机构复印病历资料时,须出具患者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保险机构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
6、基本医疗保险机构需复印病案资料时,可通过医院医保部门联系。
三、查阅、咨询、复印病案按规定收取病案资料查询费和复印工本费,复印的病案资料盖有“病案管理科”骑缝公章。
四、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病历资料,须经医务部主管领导批准;发生医疗纠纷或封存的病历资料,需在医疗技术鉴定部门或人民法院受理并同意拆封后携带以上相关证件办理。
五、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恪守保密规定,保护患者隐私。
六、夏季工作时间:5月1日至10月1日
上午8:00——11:30下午2:00——5:00
其他季节工作时间:
上午8:00——11:30下午1:30——5:00